| 基金名稱 | 瑞銀(盧森堡)中國精選股票基金(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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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英文名稱 | UBS (Lux) Equity Fund - China Opportunity (USD) P-acc | ||
| 台灣總代理 | 瑞銀投信 | ||
| 海外發行公司 | 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公司 | ||
| 指標指數 | MSCI China 10/40 (net div. reinv.) | ||
| 成立日期 | 1996/11/15 | 註冊地 | 盧森堡 |
| 基金核准生效日 | 2006/7/25 |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 | 2006/7/25 |
| 基金規模 | 3500 百萬美元(2025/10/31) | 計價幣別 | 美元 |
| 基金類型 | 股票型 | 投資區域 | 中國 |
| 投資產業 | 風險報酬等級 | RR5 | |
| 最高經理費(%) | 1.87 | 最高保管費(%) | 0.47 |
| 最高銷售費(%) | 5.00 | 單一報價 | Y |
| 配息頻率 | |||
| 保管機構 | UBS Europe SE Luxembourg Branch | 傘狀基金 | Y | 費用備註 |
| 經理人 | 瑞銀資產管理(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香港 | ||
| 文件下載 |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 ||
| 投資策略 | 本基金將至少三分之二的資產投資於設在中國、或主要活動在中國的公司之股票及其他股權利益。投資人應注意子基金之投資部位可能包含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交易之中國A股。中國A股為人民幣計價之設於中國大陸公司之A股,並在中國證券交易市場如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交易。 | ||
| 銷售機構 | 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瑞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 ||
| 淨值日期 | 最新淨值 | 漲跌(%) | 本月以來(%) | 本季以來(%) | 今年以來(%) |
|---|---|---|---|---|---|
| 2025/12/11 | 1422.84 | 0.04 | -0.69 | -4.65 | 29.99 |
| 一個月(%) | 三個月(%) | 六個月(%)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 -3.15 | -1.91 | 9.56 | 26.32 | 38.76 | 13.56 |
| 附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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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部份基金公司為保護投資人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投資人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投資人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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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委託人在申購前,應確實詳閱各信託契約、風險預告、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瞭解可能產生之風險,其中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本金及可能之配息。委託人因投資時間不同,投資績效表現亦有差異,過往之績效並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表現之保證。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亦不保證經理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妥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委託人可至受託人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下載。 |
| 10. | 基金總報酬率包含淨值報酬率與配息率,基金配息並不代表基金實際報酬,且過去配息不代表未來配息;基金淨值除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外,尚可能因配息政策而有所變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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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投資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需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
| 13. | 有關境內外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查詢。 |
| 14. | 本風險揭露及預告僅列舉重要部份,無法對於所有基金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因素全部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須詳加研讀本風險揭露及預告,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並應審慎詳閱本行受託投資各基金所備之公開說詳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以免遭受難以承擔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