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全球平衡基金(季配息)(美元)(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英文名稱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Funds-Templeton Global Balanced Fund Class A (Qdis) USD
台灣總代理富蘭克林投顧
海外發行公司富蘭克林坦伯頓全球投資系列基金
指標指數客製65%摩根史坦利所有國家世界指數(含稅後股利)+35%摩根大通全球政府債券指數
成立日期1994/06/01 註冊地盧森堡
基金核准生效日2006/7/18 總代理基金生效日2006/7/18
基金規模467 百萬美元(2025/04/30) 計價幣別美元
基金類型平衡型 投資區域全球
投資產業 風險報酬等級RR3
最高經理費(%)0.80 最高保管費(%)0.14
最高銷售費(%)5.75 單一報價Y
配息頻率季配
保管機構J.P. Morgan SE-Luxembourg Branch 傘狀基金Y
費用備註
經理人Michael Hasenstab/Douglas Grant/Derek Taner/Calvin Ho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投資人須知 (專屬資訊)(一般資訊) / 基金月報
投資策略以追求追求資本成長與當期收益為主,藉由投資於全球各國機構所發行的股票、公司債權證券及較少數的政府證券來達成投資目標。
銷售機構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美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鉅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人服務及保護 短線交易規定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 / 反稀釋機制
淨值日期 最新淨值 漲跌(%) 本月以來(%) 本季以來(%) 今年以來(%)
2025/06/12 25 0.60 2.59 5.39 9.75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二年(%) 三年(%)
3.14 5.61 6.76 9.14 19.80 22.85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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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資基金並非存款,受託人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並不保證本信託資金盈虧及最低收益。委託人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類股過度集中風險、產業景氣循環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投資地區政治及經濟變動、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社會變動、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價格波動)、信用風險、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及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等風險。因上述風險致客戶大量贖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贖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贖回價金之可能,委託人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4. 部份基金公司為保護投資人權益,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當市場發生高波動或低流通性事件,或基金經理人需買賣有價證券以因應投資人大量申購或贖回;為保護持有該基金投資人之權益,基金公司將啟動公平價格調整機制或反稀釋機制,對基金淨值進行調整,調整幅度將依各基金公司的規定而有不同。
5.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投資人應審慎評估。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較適合投資屬性為穩健型等級以上之投資人,且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6. 投資新興市場,可能比投資已開發國家有較大之價格波動及流動性較低之風險,委託人應慎選投資標的。
7. 投資於中國之基金並非完全投資於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1)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占該境外基金總投資之比率不得超過金管會所訂定之比率;(2)國內投信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雖可包括其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債券等,且法令並無限制投資總金額比例,惟仍應符合信託契約、基金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同時須受基金公司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之限制。另投資人申購時應留意中國市場政府政策、法令與會計稅務制度、經濟與相關市場變動所可能衍生之投資風險。
8.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9. 委託人在申購前,應確實詳閱各信託契約、風險預告、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瞭解可能產生之風險,其中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本金及可能之配息。委託人因投資時間不同,投資績效表現亦有差異,過往之績效並不代表未來投資績效表現之保證。基金雖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亦不保證經理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本行受託投資之基金,已備妥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委託人可至受託人營業處所索取或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下載。
10. 基金總報酬率包含淨值報酬率與配息率,基金配息並不代表基金實際報酬,且過去配息不代表未來配息;基金淨值除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外,尚可能因配息政策而有所變動。
11. 以投資CoCo Bond及TLAC債券為訴求之基金,該基金投資於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包括應急可轉換債券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下稱CoCo Bond及TLAC債券),當金融機構出現資本適足率低於一定水平、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12. 投資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需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13. 有關境內外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基金公司網站或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s://www.fundclear.com.tw)查詢。
14. 本風險揭露及預告僅列舉重要部份,無法對於所有基金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因素全部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須詳加研讀本風險揭露及預告,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並應審慎詳閱本行受託投資各基金所備之公開說詳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以免遭受難以承擔之損失。